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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湖北商會 2016年4月5日 11:38 人氣:4678 打印
海 南 省 湖 北 商 會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海南省湖北商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根據行業發展和地域工作需要,依據專業領域或地域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統一為海南省湖北商會XX行業分會以及海南省湖北商會XX理事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
(一) 團結同業(同鄉),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行業(本地區)發展,增強商會的凝聚力;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為規范,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 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并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 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商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支機構在本會會長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會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分支機構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規程,報會長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分支機構在自身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會長會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后向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會長會議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
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秘書處辦理。
第八條 分支機構經會長會議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本會秘書處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戶,則還須進行審計。審計后方可注銷。
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本會秘書處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賬戶的,須在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后,經本會秘書處監督下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條 分支機構的會員系本會的當然會員,不另收取會員費。
分支機構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分級機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分支機構可以聘任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需經本會會秘書處批準,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印章樣式、銀行賬號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接受本會的指導及監督。
分支機構領導變更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辦理登記,經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以及舉辦的各種重大活動應當報本會秘書處備案,其中重大活動,應經本會秘書處審批后方可開展。
第十六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經秘書處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依考核結果對分支機構予以表彰或者批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長審議通過后生效,由本會秘書處解釋。
海南省湖北商會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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